第二十一條
左列各款之個人利息所得免予扣繳,並免徵綜合所得稅:
一、個人在依銀行法儲蓄銀行章或郵政儲金法規定辦理儲蓄之機構存入二年期以上之定期儲蓄存款或儲金,或每月存入額不超過四百元之一年期以上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或定期儲金。
二、交託期限在二年以上具有儲蓄性質之信託資金。
三、為完納各項稅捐而依政府規定辦法繳存之納稅儲蓄存款。
四、購買金融機構經政府指定發行並上市之三年期以上之建設儲蓄券。
前項第一款之定期存款或儲金未滿二年,零存整付存款或儲金未滿一年而提取者,不予免扣、免徵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