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居所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店或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而有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或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所得時,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百分之十五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