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產事業,係指生產物品或提供勞務,並依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左列事業:
一、製造業:以人工與機器製造或加工產品之事業。
二、手工藝業:以人工技藝製造或加工產品之事業。
三、礦業:以人工與機器探礦或採礦,以生產礦產品之事業。
四、農業:以利用土地及器械,從事植物生產之事業。
五、林業:以利用林地及器械,從事造林、採製森林主副產物之事業。
六、漁業:以利用漁船或漁塭及器械,從事水產動植物採捕或養殖之事業。
七、畜牧業:以利用牧場農場或器械,從事養殖牧畜之事業。
八、運輸業:具有機動運輸工具及能力,足以承辦水、陸或空中客貨運輸之事業。
九、公用事業:為公眾需用之市區交通、電信、衛生、水利、自來水、電力、煤氣等事業。
十、國民住宅營造業:專以投資營建大量現代國民住宅之事業。
十一、技術服務業:專以提供國際知名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協助國內生產事業製造無法自行製造之機器之事業。
前項各款事業獎勵標準,由行政院訂定公佈之。
一、製造業:以人工與機器製造或加工產品之事業。
二、手工藝業:以人工技藝製造或加工產品之事業。
三、礦業:以人工與機器探礦或採礦,以生產礦產品之事業。
四、農業:以利用土地及器械,從事植物生產之事業。
五、林業:以利用林地及器械,從事造林、採製森林主副產物之事業。
六、漁業:以利用漁船或漁塭及器械,從事水產動植物採捕或養殖之事業。
七、畜牧業:以利用牧場農場或器械,從事養殖牧畜之事業。
八、運輸業:具有機動運輸工具及能力,足以承辦水、陸或空中客貨運輸之事業。
九、公用事業:為公眾需用之市區交通、電信、衛生、水利、自來水、電力、煤氣等事業。
十、國民住宅營造業:專以投資營建大量現代國民住宅之事業。
十一、技術服務業:專以提供國際知名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協助國內生產事業製造無法自行製造之機器之事業。
前項各款事業獎勵標準,由行政院訂定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