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
前項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