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電業之等級如左。
一、供電容量在五萬瓩以上者,為一級。
二、供電容量在一萬瓩以上不及五萬瓩者,為二級。
三、供電容量在一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者,為三級。
二、供電容量在一百瓩以上不及一千瓩者,為四級。
前項供電容量,包括發電與購電。
一、供電容量在五萬瓩以上者,為一級。
二、供電容量在一萬瓩以上不及五萬瓩者,為二級。
三、供電容量在一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者,為三級。
二、供電容量在一百瓩以上不及一千瓩者,為四級。
前項供電容量,包括發電與購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