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電業經營之方式,為左列各種:
一、全部或一部發電,供給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要或轉售與其他電業。
二、全部向其他電業購電,轉供其他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其他電業。
三、經營電力網,在其核准之地區內,統一購售各電業剩餘或需要之電能。
四、經營中心發電所,將所發電能躉售與其他電業。
一、全部或一部發電,供給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要或轉售與其他電業。
二、全部向其他電業購電,轉供其他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其他電業。
三、經營電力網,在其核准之地區內,統一購售各電業剩餘或需要之電能。
四、經營中心發電所,將所發電能躉售與其他電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