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電器承裝業,非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地方主管機關登記,並向該區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不得營業。
電器承裝業之電匠,非經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地方主管機關考驗及格給予憑證,不得工作。
前二項登記及考驗,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有困難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辦理或委託該區域內之電業辦理。
電器承裝業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匠考驗、發照、撤銷或廢止證照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