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電器承裝業,非向所在縣(市)地方主管機關登記,並向該區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不得營業。
電器承裝業之電匠,非經所在縣(市)地方主管機關考驗及格給予憑證,不得工作。
前項登記及考驗,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域內之電業辦理。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電匠考驗規則,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電器承裝業之電匠,非經所在縣(市)地方主管機關考驗及格給予憑證,不得工作。
前項登記及考驗,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域內之電業辦理。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電匠考驗規則,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