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發行股票或持有超過規定標準股份者。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對資本、營業及會計不為劃分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限制者。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者。
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限制者。
七、未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報核者。
八、違反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未提特別準備金者。
九、違反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募集共同信託基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