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而為營業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發行股票或持有超過規定標準股份者。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對資本、營業及會計不為劃分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者。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限制者。
六、未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報核者。
七、違反第一百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未提特別準備金者。
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募集共同信託基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