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其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