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分級定額課徵之營利事業,願改按實際營業額報繳者,如向當地稽徵機關申請,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於一個月內予以核定。該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核准之次月一日起使用統一發票,並設置簡易日記帳,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按月自行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