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公司商號對於每期應納稅款延宕不繳者,依左列情形,分別處罰。
一、逾限十日以上者,以處所欠稅額十分之二之罰鍰。
二、逾限二十日以上者,處以所欠稅額十分之四之罰鍰。
三、逾限三十日以上者,處以所欠稅額十分之六之罰鍰,並得移請當地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