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法稱營業,指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從事其他營業活動,取得代價之行為。
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額,依左列規定: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出口貨物所收取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貨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貨物之全程運費。但載貨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載貨出口國際空運事業實際載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