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凡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均應開具左列事項請領營業稅調查證。
一、營業種類、商店名稱及所在地。
二、營業人之姓名、籍貫及住所。
三、營業資本額。
四、全年營業總收入額。
五、全年營業純收益額。
前項營業稅調查證,每年換領一次,不取證費,並徵收任何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