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左列情形,以給付價款或報酬者為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價款或報酬時,負責扣取營業稅,並於扣稅後次月十日以前,填具自動報繳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於同時依規定格式,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一、營利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對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給付價款或報酬者。
二、營利事業向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進貨或給付報酬者。
三、接受國內廠商或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之委託,代為銷貨或提供勞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