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不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請領調查證者。
二、不依規定設立賬簿,或隱匿賬簿,或偽造賬簿者。
三、虛報營業額者。
四、虛報歇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