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營業稅逾限繳納者,依左列情形,分別加收滯納金,其逾限在三十日以上不繳者,得停止其營業。
一、逾限在十日以內者,加徵所欠稅額十分之一。
二、逾限在二十日以內者,加徵所欠稅額十分之二。
三、逾限在三十日以內者,加徵所欠稅額十分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