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之營利事業,及其他依照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營業額之營利事業,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各該業營業狀況,釐訂稅級,根據調查之資料予以查定,每三個月定額課徵一次。
前項查定計算公式,由各省(市)政府訂定,報由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