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營業商號不依規定期限內,填報其營業總收入額或營業資本額者,或違抗主管徵收機關檢查帳簿者,處以二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主管徵收機關並得逕行決定其營業總收入額或營業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