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營業商號不依規定期限內,填報其營業總收入額或營業資本額者,或違抗主管徵收機關檢查帳簿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之罰鍰。主管徵收機關並得逕行決定其營業總收入額或營業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