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主管稽徵機關,按月依查定稅額填發課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五日內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但營業人應納之營業稅,如係依據其申報額自動繳納,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應納稅額相符者,得免填發營業稅課稅通知書。
前項通知納稅限期,自通知書送達營業人之翌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