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營業商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補行換領外,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一、不依規定請領營業稅調查證者。
二、依按應免營業稅之商號,而不請領免稅調查證者。
三、變更營業商店名稱或增加資本,不呈報換證者。
四、營業稅調查證遺失或損壞,不呈請補換者。
五、歇業停業轉頂之營業,不聲請註銷營業稅調查證者。
六、將營業稅調查證轉賣讓與或貸與他人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