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營業稅徵收機關查定稅額填發查定通知書後,納稅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書十日內,先繳清全部稅款,敘明理由,連同證件,申請復查,主管徵收機關應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另行派員復查決定之,經復查決定之稅額,應予退稅或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