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營業人於營業開始時,應開具左列事項,申請主管稽徵機關調查登記,並發給營業稅調查證或免稅調查證:
一、營業種類。
二、組織種類 (獨資合夥或公司) 。
三、字號名稱及所在地。
四、負責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五、營業資本額。
調查證遇申報事項有變更或歇業、改組、合併、轉讓時,應完清營業稅後,申請註銷或換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