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營業稅徵收機關應逕行決定其營業額。
一、不依規定限期申報營業額者。
二、未設立帳簿或隱匿帳簿或帳簿為虛偽之記載者。
三、不依第九條之規定請領註銷或換發調查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