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出廠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及推廣該項貨物所需費用計算之;該項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二。
完稅價稅之計算方法如左:
完格價格=出廠價格/(1+稅率+12%)
第一項規定推廣該項貨物所需之費用,產製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計算完稅價格時不得減除:
一、應稅貨物銷售與總經銷商者。
二、受託代製應稅貨物者。但依第十五條規定以委託廠商銷售價格為出廠價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