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及應納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者,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七年一日起一個月內,按左列兩種方法選擇一種計算暫繳稅款,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款申報書,檢附暫繳稅款繳款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一、預估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依當年度稅率計算其全年預估應納稅額,以其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二、營利事業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總收入,依照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執行業務者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綜合所得總額,試算其前半年度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其暫繳稅額;試算前半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時,凡依本法規定營利事業全年得減除之費用損失,或個人全年得減除之免稅額、寬減額、扣除額等,均應按半數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