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納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者,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應於七月一日起一個月內,預估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依當年度稅率計算其全年預估應納稅額,以其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預估申報書,檢附繳納暫繳稅款之繳款書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