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經提出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者,稽徵機關除依本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送達外,並處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經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通知到達備詢,未經提出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稽徵機關應處以兩百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