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期限報告預估所得額及暫繳稅額,或申報其所得額者,每逾三日,處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罰鍰。逾期三十日者,該管稽徵機關即逕行決定其預估所得額,暫繳稅額或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