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自在本法本次修正公布實施之年度依所得額據實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無誤,而依限繳清稅款者,其以前各年度之漏報短報匿報未經舉發或未經開始調查者,得一律免予追繳稅款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