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居所滿一年以上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三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及居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不滿一年者。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但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者。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