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二類甲項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超過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三。
二、所得額超過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四。
三、所得額超過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五。
四、所得額超過四十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六。
五、所得額超過六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八。
六、所得額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十。
七、所得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十二。
八、所得額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二百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十四。
九、所得額超過二百四十萬元至三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十七。
十、所得額超過三百二十萬元以上者,一律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