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得估計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及小規模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不超過免稅額或未達起征額,並未經核定暫繳稅款者,免予申報。但依第八十五條規定之扣繳稅款,申請退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