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本店及其分店資本完全劃分,營業完全獨立者,應分別計算其所得額課稅。
分支店在中華民國境內,本店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店,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