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商品原料,於決算盤存時,以一會計期間期初盤存價格與數量,及期內各次進貸之成本與數量,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其單位成本,但有帳簿文據足以確實證明盤存商品或原料之原盤存價格或原成本者,得以其原盤存價格或原成本為盤存時之成本。
在製品製成品盤存時,以製造成本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