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期內負擔者,准予減除。
借貸款項約載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時,准按當地商業銀行最高利率核計。但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凡非銀行貸款,得從其核定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