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之股東、合夥之合夥人所分配之盈餘,及獨資經營,與行商貿易所得之盈餘皆屬之。其計算適用本法第三章之規定。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之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業務使用人薪資、業務上必需舟車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以其至少設置日記帳一種者為限。
前項記帳憑證之保存,準用本法關於營利事業之規定。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職金、養老金、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但因公支領之費用,不在此限。
三、所得如為實物,或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以給與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時價折算。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其他借貸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第五類:租賃所得-凡財產及權利租賃之所得。
一、財產及權利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每移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期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附有押租者,應就其押金與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息,計算租賃所得。
四、農地以出產物計算租金者,應按當時市面通行之價格,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海洋漁業、作曲版稅稿費、森林,及退職金等變動所得時,分別以其百分之二十五數額,作為本年度及以後三年之所得,分期計課。但以納稅義務人使用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綜甲申報書,如期申報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