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主管徵收機關決定各內所得額及其應納稅額後,應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接到前項通知後,如有不服,得於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請求當地主管徵收機關重行調查,主管徵收機關應即另行派員覆查決定之。經覆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應即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