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四條
本法之罰鍰案件,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前項罰鍰案件,該管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其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受處分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七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第一項之裁定,法院應於收受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七日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七日。
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後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