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四條
銀錢業之放款,及銀錢同業間或其本分支店間之往來款項所生之利息,應歸入營業收入項下計算,免扣利息所得稅。
銀錢業外其他營利事業,本店與分支店之資本未完全劃分,營業未完全獨立者,本分支店間往來款項之利息,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