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條
左列各款,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
一、扣繳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九條之規定,不按實填報扣繳戶名清單者。
二、公司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逾期不申報應分配與股東及合夥人之盈餘,或不將合夥人分配損益之比例申報者。
三、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八十七條之規定,不將規定事項詳細記帳者。
四、倉庫負責人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將規定事項報告者。
五、公會負責人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依規定報告會員名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