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所得稅稅款,由國庫分支庫或其所委託之各地銀行或郵局徵收,其繳納方法如左。
一、自繳之所得稅,由納稅義務人持具主管徵收機關填發之繳款書,直接向被指定之國庫或銀行郵局繳納之。
二、扣繳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持具主管徵收機關填發之繳款書,直接向被指定國庫或銀行郵局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