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第一類乙項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四。
二、所得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六。
三、所得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八。
四、所得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未滿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
五、所得額在八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
六、所得額在一百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四。
七、所得額在一百八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六。
八、所得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三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九。
九、所得額在三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
十、所得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七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五。
十一、所得額在七百萬元以上者,一律課稅百分之三十。
第一類乙項所得,屬於製造業者,其稅額依前條各款規定減徵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