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營利事業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範圍較小,為簡省記帳手續,呈經主管徵收機關核准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會計基礎之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得於該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呈經主管徵收機關之核准,改為權責發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