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發生之所得,及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內有住所而在國外有所得者,均依本法徵所得稅。
駐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各國外交官,在職務上之所得,免予徵稅,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有同一待遇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