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凡有左列所得之一者,依本法徵所得稅。
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
甲、凡公司、商號、行棧、工廠或個人資本在二千元以上營利之所得。
乙、官商合辦營利事業之所得。
丙、屬於一時營利事業之所得。
第二類:薪給報酬所得,凡公務人員、自由職業者及其他從事各業者,薪給報酬之所得。
第三類:證券存款所得。凡公債、公司債、股票及存款利息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