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第四類甲項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三。
二、所得額超過十萬元至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四。
三、所得額超過十五萬元至二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五。
四、所得額超過二十五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六。
五、所得額超過四十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七。
六、所得額超過六十萬元至九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八。
七、所得額超過九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十。
八、所得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十二。
九、所得額超過二百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十四。
十、所得額超過三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十七。
十一、所得額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二十一。
十二、所得額超過七百萬元以上者,一律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類乙項所得應課之稅率,依前項規定加徵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