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之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兩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六十。